打羽毛球致路人受伤赔偿16万!打球出了意外到底谁负责?

05-18 15:24 爱羽客羽毛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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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最近又发生了一起揪心的羽毛球意外事故,安徽一女士在小区打球时不慎击中路过的老大爷眼睛,致使大爷眼睛失明,最终法院判决她赔偿16万。

羽毛球虽然是一项隔网运动,但是难免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比如被队友打中眼睛、场地有水不慎滑倒、小孩误入比赛场地受伤等等,这些事故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爱羽客小编翻阅了公开的裁判文书,选出了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些启示,也希望广大球迷在打球过程中注意人身安全。

一、双打队友抢球致一方眼睛致残,谁承担责任?

示意图(图文无关)

事件经过:

2017年6月17日,曾某玲与李某梅在成都某羽毛球馆搭档打羽毛球女双,曾某玲站在前场,李某梅站在后场,对手回球到两人的空档处,双方争抢接球过程中导致曾某玲右眼受伤,经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

法院判决:

羽毛球双打是需要配合的运动,不能要求业余爱好者如专业运动员般有精准的判断,况专业运动员也可能存在判断失误,在来球于前场曾某玲与后场李某梅之间的空档位置时,双方争抢接球并无违背普通适当规则之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曾某玲受伤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双方均无违法的过错行为。

因此,曾某玲和李某梅各自主张损害乃由对方之过错造成的理由均不成立。体育运动中的自甘冒险源自于正式的竞技性体育比赛,而且是本身就存在较大风险的竞技体育项目,双方自由组合的羽毛球双打练习活动不适用竞技体育比赛的自甘冒险归责。

曾某玲和李某梅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得科以法律责任的过错,但损害事实产生是客观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二人都是争抢接球的行为人,根据案件情况,本院确定由李某梅对曾某玲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给予40%的补偿。曾某玲各项损失合计93715.73元,李某梅按40%比例补偿37486.29元。

二、球馆场地有积水,接球不慎滑倒受伤,谁承担责任?


(图文无关)

事件经过:

张某喜、吴某、王某、左某四人在湖北鄂州某羽毛球馆打双打时,因场地有积水,张某喜在接球过程中滑倒导致左某受伤,后鉴定左某伤势为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喜受伤地点为被告湖北鄂州某羽毛球馆,被告作为球馆经营者,对其经营管理的锻炼场所有提供妥善安全环境的义务,以免他人人身遭受损害,原告受伤是因被告场地留有积水导致原告滑倒所致,被告羽毛球馆存在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运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原告对自身受伤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应认定被告羽毛球馆对原告受伤负主要责任,承担原告损失的70%,原告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其损失的30%。最终该羽毛球馆赔偿原告张某喜各项损失合计58365.86元。

三、小区打羽毛球,不慎致路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图文无关)

事件经过:

2018年夏天,赵女士与家人在亳州利辛县某小区内打羽毛球,这时60岁的姜先生从旁边路过,结果赵女士的回球不慎打中姜先生左眼。经鉴定姜先生左眼视力丧失,其损伤致残程度构成八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赵女士在与家人打羽毛球时,击打运动中的羽毛球击中正在路边行走的姜先生,造成姜先生左眼受伤致残,赵女士未防范路边行人,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受到伤害,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姜先生在赵女士打羽毛球的路边行走,应注意安全防范义务,由于他未尽注意安全防范义务造成伤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认为,赵女士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酌情认定其承担70%的责任,姜先生自己承担30%责任。据此,亳州中院二审判决,赵女士赔偿姜先生各项损失费用16万余元。

四、球馆打球,接球时为躲避场边物体不慎受伤,谁承担责任?


常见的羽毛球收纳箱(图文无关)

事件经过:

2015年10月22日下午,顾某红到武汉某羽毛球场打球,顾正红与其他三人进行羽毛球双打时,为救左前半场中间位置的来球,冲向落球点,因惯性未能停住,为躲避球馆放在球网位置边线旁的收纳箱时跌倒受伤,被诊断为左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

法院判决:

顾某红作为一名长期羽毛球运动爱好者,应当预见到场地旁边放置的收纳箱可能会造成的运动安全隐患。可移动收纳箱是健身中心提供给打球人员用来放置个人随身物品的,并不是一个固定设施,打球人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放置在其认为安全方便合理的位置。因此,顾某红在运动中因躲避收纳箱而摔伤的主要原因还是基于自身没有尽到谨慎安全的注意义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羽毛球馆作为公共健身场所的经营者,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球馆将提供给打球人员放置个人随身物品的可移动收纳箱,习惯性放置在球网与边线的交汇处,忽视了其对场上打球人员存在的运动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顾某红的受伤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应由顾某红承担60%的主要责任,羽毛球馆承担40%的次要责任。

五、组织羽毛球比赛,选手比赛过程中不慎受伤,主办方和承办方是否应承担责任?


(图文无关)

事件经过:

李某红在参加某赛区“羽林争霸”混双比赛中,与杨某在争抢一个球的过程中,被杨某击中左眼受伤。经鉴定,李某红左眼损伤视力伤残评定为九级。该比赛主办单位为中国羽毛球协会,某牛饮料公司;承办单位为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某市体育总会、某市总工会。该比赛秩序册规定:运动员报名参赛前,须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必须与组委会签订免责协议,方可参加比赛。李某红参加比赛前未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法院判决:

某赛区“羽林争霸”羽毛球比赛系由某羽毛球协会,某牛饮料公司主办,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某市体育总会、某市总工会承办的一项正式比赛,作为该项赛事的主办方和承办方,对运动员的人身应尽到保障义务,未尽到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

李某红和杨某作为参赛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应合理注意自身安全,避免损害发生,且其未按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故对损害发生和后果亦负有一定责任。

综上,对李某红各项损失120044.13元,由主办方某羽毛球协会,某牛饮料公司共同赔偿60%即72026.5元,承办方某市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某市体育总会、某市总工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杨某赔偿20%即24008.8元,剩余20%由李某红自己负担。

责任编辑: 爱羽客大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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